维基百科:文件存废讨论/记录/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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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历史-日志-链入-删除,上传者为User:Dice(对话(+)-贡献-上传记录-封禁)
(×)删除理据:本图来源失效,且在本图中看不出各家报社之名称,来源不明。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2:06 (UTC)
- (!)意见:图片左侧疑似来自大公报[1],但另外2个报导却找不到--林勇智 2017年8月1日 (二) 06:11 (UTC)
- 那先用@D2513850找到的图像暂时代替好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40 (UTC)
参考资料
-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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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历史-日志-链入-删除,上传者为User:Tb095811zhwiki(对话(+)-贡献-上传记录-封禁)
(×)删除理据:如依照来源“汉声广播电台”,著作权所有人应为汉声广播电台,属有著作权,而非政府单位之著作作品;退一步来说,此文件仍不清楚是否属于政府资料开放宣告范围内,因此可能为有著作权作品,因而提删。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7 (UTC)
- 阁下的逻辑有问题,作品来源网站就一定等于著作权人,谁说的?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2.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33条:法人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其著作公开发表后五十年。但著作在创作完成时起算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者,其著作财产权存续至创作完成时起五十年。
白话讲,即便按照阁下的逻辑,汉声是著作权人,本曲业已公开已超过50年,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地区已属于公有领域版权,以下同,不一一重复赘述,抱歉。最后,阁下提删理据矛盾。如果以非政府作品理由提删,为何后面却又主张不符合政府资料开放规定?毕竟这两个主张是相悖的(非政府作品当然不适用政府作品规定,不是废话吗?)
其实管理员快速删除这人所提删我上传的所有文件我也不在意,因为我现在已逃出维基百科,只是提删理由太让人...无语,忍不住说两句,请不用再留言我了,眼不见为净,谢谢。--Tb095811zhwiki(留言) 2017年8月1日 (二) 07:45 (UTC)
- 如果上传人有理,1955年之作品,著作权到期为2005年,依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回溯,于2002年1月1日时(台湾签约时间)还在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因此依据Wikipedia:非美国版权仍为合理使用。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03 (UTC)
- 更新,依据汉声电台之录音,录制时间完全不确定,虽然该曲的确于1955年做词作曲,但录制该文件之时间却没有写明,难以确认录制时间是否与做词作曲时间同年代。以下4个文件也没有录制时间,做词作曲之时间不一定就是录制时间。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13 (UTC)
- (!)意见词曲和演奏(演唱)是不同的版权,即便词曲版权过期,演奏(演唱)的部分可能仍在版权保护期内。该曲录制时间应远远晚于1955年,并非公有领域。--Wcam(留言) 2017年8月1日 (二) 13:08 (UTC)
-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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