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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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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Dice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本圖來源失效,且在本圖中看不出各家報社之名稱,來源不明。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2:06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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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Monkeyking2509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以Google搜尋《台灣行啟記念書》,查無此書名,因此來源不明。如能列出來源,本圖可不予刪除。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45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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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如依照來源「漢聲廣播電台」,著作權所有人應為漢聲廣播電台,屬有著作權,而非政府單位之著作作品;退一步來說,此檔案仍不清楚是否屬於政府資料開放宣告範圍內,因此可能為有著作權作品,因而提刪。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7 (UTC)[回复]

閣下的邏輯有問題,作品來源網站就一定等於著作權人,誰說的?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白話講,即便按照閣下的邏輯,漢聲是著作權人,本曲業已公開已超過50年,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地區已屬於公有領域版權,以下同,不一一重複贅述,抱歉。最後,閣下提刪理據矛盾。如果以非政府作品理由提刪,為何後面卻又主張不符合政府資料開放規定?畢竟這兩個主張是相悖的(非政府作品當然不適用政府作品規定,不是廢話嗎?)

其實管理員快速刪除這人所提刪我上傳的所有文件我也不在意,因為我現在已逃出維基百科,只是提刪理由太讓人...無語,忍不住說兩句,請不用再留言我了,眼不見為淨,謝謝。--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07:45 (UTC)[回复]

  • (!)意見词曲和演奏(演唱)是不同的版权,即便词曲版权过期,演奏(演唱)的部分可能仍在版权保护期内。该曲录制时间应远远晚于1955年,并非公有领域。--Wcam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13:08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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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如依照來源「漢聲廣播電台」,著作權所有人應為漢聲廣播電台,屬有著作權,而非政府單位之著作作品;退一步來說,此檔案仍不清楚是否屬於政府資料開放宣告範圍內,因此可能為有著作權作品,因而提刪。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7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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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Jassy0615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依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網站宣告,此作品為有著作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9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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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Jassy0615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依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網站宣告,此作品為有著作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9 (UTC)[回复]


删除。--Wcam留言2017年8月8日 (二) 13: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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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金剛不壞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依原始來源網站之宣告,僅宣告文字為GFDL授權,音樂檔案不在範圍內,因此音樂檔案為有著作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6:01 (UTC)[回复]


删除。--Wcam留言2017年8月8日 (二) 13: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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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鄭俊良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不得使用非自由图片说明在世人物长相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11:02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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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Aco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袁世凯有大量自由版权图片commons:Category:Yuan Shikai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Wcam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16:48 (UTC)[回复]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