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檔案存廢討論/記錄/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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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Dice(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本圖來源失效,且在本圖中看不出各家報社之名稱,來源不明。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2:06 (UTC)
- (!)意見:圖片左側疑似來自大公报[1],但另外2個報導卻找不到--林勇智 2017年8月1日 (二) 06:11 (UTC)
- 那先用@D2513850找到的圖像暫時代替好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40 (UTC)
参考資料
-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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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歷史-日誌-鏈入-刪除,上傳者為User: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上傳記錄-封禁)
(×)删除理據:如依照來源「漢聲廣播電台」,著作權所有人應為漢聲廣播電台,屬有著作權,而非政府單位之著作作品;退一步來說,此檔案仍不清楚是否屬於政府資料開放宣告範圍內,因此可能為有著作權作品,因而提刪。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5:57 (UTC)
- 閣下的邏輯有問題,作品來源網站就一定等於著作權人,誰說的?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2.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3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白話講,即便按照閣下的邏輯,漢聲是著作權人,本曲業已公開已超過50年,在中華民國有效管轄地區已屬於公有領域版權,以下同,不一一重複贅述,抱歉。最後,閣下提刪理據矛盾。如果以非政府作品理由提刪,為何後面卻又主張不符合政府資料開放規定?畢竟這兩個主張是相悖的(非政府作品當然不適用政府作品規定,不是廢話嗎?)
其實管理員快速刪除這人所提刪我上傳的所有文件我也不在意,因為我現在已逃出維基百科,只是提刪理由太讓人...無語,忍不住說兩句,請不用再留言我了,眼不見為淨,謝謝。--Tb095811zhwiki(留言) 2017年8月1日 (二) 07:45 (UTC)
- 如果上傳人有理,1955年之作品,著作權到期為2005年,依據《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回溯,於2002年1月1日時(臺灣簽約時間)還在美國著作權保護期限內,因此依據Wikipedia:非美國版權仍為合理使用。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03 (UTC)
- 更新,依據漢聲電台之錄音,錄製時間完全不確定,雖然該曲的確於1955年做詞作曲,但錄製該檔案之時間卻沒有寫明,難以確認錄製時間是否與做詞作曲時間同年代。以下4個檔案也沒有錄製時間,做詞作曲之時間不一定就是錄製時間。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17年8月1日 (二) 09:13 (UTC)
- (!)意見词曲和演奏(演唱)是不同的版权,即便词曲版权过期,演奏(演唱)的部分可能仍在版权保护期内。该曲录制时间应远远晚于1955年,并非公有领域。--Wcam(留言) 2017年8月1日 (二) 13:08 (UTC)
- 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8月8日 (二) 0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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