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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四刺殺蔣經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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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四刺殺蔣經國案,是1970年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訪問美國期間,於4月24日在紐約市廣場飯店門口被留學生黃文雄槍擊刺殺的事件。

背景

1960年代末期,台灣獨立組織在美國剛剛萌發不久,海外的台灣獨立運動基本上還是以日本為基地。1970年1月1日,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宣布成立。1月3日,遭國民黨特務重重監控的彭明敏易容潛逃至瑞典並發表〈台灣自救運動宣言〉。2月8日,江炳興等人所策畫欲武裝起義革命的泰源事件發生。

1970年初,傳聞蔣中正的兒子,時任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將應美國國務卿羅吉斯之邀赴美訪問,以爭取美國政府對國民政府的援助。

在得知蔣經國即將訪美的消息後,賴文雄、鄭自財(黃文雄的妹夫)、黃文雄、黃晴美等四個台獨聯盟的盟員暗中決定要對蔣有進一步的行動。賴文雄在2000年的時候這樣回憶這個計劃的緣由[1]

他們因此決定刺殺蔣經國,以這個行動來向國際社會表達自己的心聲。因為他們在當預官時都學過用手槍。1970年2月28日,負責美國台灣獨立聯盟的海外聯絡人陳榮成,以台灣獨立聯盟的活動經費,於路易斯安那州購得點25口徑Beretta手槍及子彈50發,登記號碼為G42964。1970年3月2日,陳榮成再次購買點22口徑Beretta手槍及子彈50發,登記號碼39442,事後分別由槍店老闆為證人作為證詞。但在1970年4月,陳榮成將槍枝交付給位於紐約的鄭自財時,囑咐這兩把槍械只能拿來做為練習用途,但並不知道這些槍械之後作為暗殺之用。[2]賴文雄提議,用抽籤決定由誰來開這一槍;黃文雄卻表示不用了,就由他來就好。因為黃文雄認為自己是四人裡面唯一未婚、比較沒有家累牽掛的,因此他自願負責開槍。[3]

刺蔣過程

1970年4月18日,蔣經國赴美做為期十天的訪問。在蔣經國訪美之前,台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蔡同榮即致函美國總統尼克森,要求其停止對台灣的援助。4月18日蔣經國抵達洛杉磯時,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即揭開反對蔣經國訪美的示威遊行。4月20日,蔣到達華盛頓郊外的安德魯斯空軍基地時,60位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成員即手持「我們就是台灣」及「台灣要自決自由」標語,並高喊口號。同日蔣經國要到白宮訪問尼克森總統時,華府地區台獨聯盟再到白宮前舉行第三次反蔣示威,並散發傳單表明:「台灣需要的是自由,不是軍援!」[4]

4月24日,蔣經國到紐約市廣場飯店,紐約區的台獨盟員再度舉行第四度示威遊行時,終於爆發黃文雄開槍刺蔣未遂被捕的事件。近中午時分,蔣經國的座車駛到廣場飯店參加美東工商協會的餐會,他在美國警察與其隨扈的護衛下登上石階,走向飯店旋轉門門口。就在此時,當時為康乃爾大學博士生的黃文雄,突然從遊行隊伍跑出來衝向蔣經國,喊道:「我們是台灣,在這裡清算我們的血債冤仇!」黃文雄拔槍時,一位機警的美方人員迅速由下往上將黃文雄持槍的手托高,因此子彈於蔣經國頭上約20公分飛過,並沒有打到蔣經國,而是射向飯店旋轉門。黃文雄當場被制伏,被壓倒在地的黃文雄大喊: "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讓我像台灣人一樣地站起來!)見狀上前搶救的鄭自財也被警棍擊倒在地,頭部流血受傷而被送到醫院急救。兩人在被押進美國警車時,仍一直高喊:「台灣獨立萬歲!」[5][6]

後續發展與影響

黃文雄、鄭自財兩人被送到紐約市西第五十四街管區警局,並於4月29日被曼哈頓法院起訴。黃文雄被控殺人未遂、攜帶危險武器、妨害公務等。鄭自財被控幫助殺人未遂與妨害公務。四二四刺蔣的槍聲,立即引起全世界對台灣獨立運動的注目,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各地的電台與各大報紙均以頭條新聞大幅報導,同時也掀起海外台獨運動的高潮。為了救援黃文雄和鄭自財,海外同鄉設立「台灣人權訴訟基金」,各地發起救援募款,以籌措黃、鄭二人的保釋金20萬美元,並分別在5月26日和7月8日將二人保釋出獄。[7]

1971年6月,兩人棄保逃離美國,1971年8月,鄭自財向瑞典尋求政治庇護,不過在1972年6月30日,美國政府向瑞典政府提出引渡的要求,並於1973年8月8日,遭到美國紐約法院判處5年企圖謀殺罪,5年唆使罪,同時執行。在服刑22個月後獲得假釋,先後定居於瑞典與加拿大,1991年1月,鄭自財回台,被拒入境,6月再回台,1992年以非法入境判處一年有期徒刑[8];黃文雄於1971年11月潛逃至加拿大,卻從此未曾露面,一直到1996年春季經過26年的流亡才偷渡回台灣公開露面。假如黃文雄當時沒有參與刺蔣案,可能會是台灣第一位留美的社會學博士。[9]

黃文雄日後受訪時表示:

台灣史學者李筱峰曾經這樣評論該案對台灣政治發展的影響[10]

曾任國史館館長的台灣史學者張炎憲,則這樣評論該案在台灣歷史的地位[11]

負責購買槍枝並登記於其名下的陳榮成,於2015年出版《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一書,認為不想再「沉冤莫白」,因為負責行刺的黃文雄所使用的槍械是登記在他的名下,加上鄭自財提及:「要證明我有罪,唯一的證人就是陳榮成」,但是他當時積極反對在美國做這種事。陳榮成表示:「之前台獨聯盟的預定計畫是:不排除在台灣島內進行武力抗爭,並不是在要美國進行武力抗爭」、「聯盟同志及各報章雜誌三番兩次對我的汙衊,使我有如啞巴吃黃蓮」、「這30幾年來,一直不託出真相的原因有三,(一)對於鄭自財來說,他的犧牲很大,對我無理的控訴,我也不去計較,以保持台灣人對他的好印象。(二)牽涉到美國法律問題。(三)不顧個人的英雄行為,將台灣獨立聯盟被美國政府列為非法暴力組織。」[12]

參考文獻

  1. ^ 引自編輯部 2000,181-2
  2. ^ SUPERME COURT: STATE IF NEW YORK Ind. 2579-70全檔案939頁。
  3. ^ 編輯部 2000,182
  4. ^ 陳銘城 1992,139
  5. ^ 陳銘城 1992,140,144
  6. ^ 6.0 6.1 我要真正的人權 黃文雄自勉成為全職公民, 人物專訪: 101年傑出校友, 國立政治大學, 2012-05-18
  7. ^ 陳銘城 1992,144-5
  8. ^ 陳榮成:《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台北,前衛出版社,2015年,p142-143
  9. ^ 曾開槍行刺蔣經國 黃文雄獲選政大傑出校友, ETtoday,2012年05月18日
  10. ^ http://www.jimlee.org.tw/history_detail.php?articleSN=8728 李筱峰教授個人網站:風蕭蕭兮易水寒 ─424刺蔣案的歷史意義
  11. ^ 引自編輯部 2000,185
  12. ^ 《我所知的四二四事件內情》,2015,前衛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