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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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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義才自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學士照

葛義才(1928年1月9日—2016年6月25日)浙江省東陽縣人。中華民國法官、檢察官。中國國民黨黨員。[1][2]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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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義才生在浙江省東陽縣一個農村富裕家庭,和父親兩代均為單傳。家中有田地、房舍,父親是農民,後來從事金華火腿買賣(金華火腿產自東陽縣)。葛義才自幼在家鄉小學讀書,該小學只有初小,沒有高小。其父不捨得葛義才到城裏去念高小,故出資在家鄉興辦了一所小學,其父自兼校長,聘請優秀教師來校任教,讓兒子葛義才在該小學念高小。葛義才高小畢業後,考入縣立東陽中學。念初中一年級時,抗日戰爭中日軍進攻東陽縣,該校遷往後方,後來在山區復校。葛義才先後自縣立東陽中學初、高級部畢業。[1]

民國37年(1948年),葛義才自東陽中學畢業,原本準備報考杭州上海一帶的大學。但到上海時,大學招生時間已過,他想到堂伯父葛之覃正在台灣任職,便到台灣投奔。堂伯父葛之覃在台灣先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後又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葛義才因到台灣的時間關係,未能當即入大學學習,乃希望堂伯父幫其在法院謀事。依照「邊遠省條例」的規定,有高中畢業學歷者即有資格在法院任書記官,葛義才本想讓堂伯父任命自己為書記官,但堂伯父為避嫌,未安排其入法院,轉而介紹他到新竹山林管理所(台灣林務局下轄單位)工作。[1]

因為堂伯父是法官,故葛義才對法律工作產生興趣,決定以法律係為第一志願。他報名參加了中興法商學院國立台灣大學的入學考試,皆獲錄取,其中前者是會計系,後者是法律系,他乃決定入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大二時,他開始兼任家教。在校期間,法律系主任是梅仲協,法學院院長先是薩孟武, 後來是戴炎輝。他上過梅仲協劉鴻漸林紀東蔡章麟等老師的課。[1]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民國44年(1955年)就業特種考試甲級一般行政組優等第4名及格,被分發到中國紡織公司任職。在通過一般行政考試後,葛義才先行去軍中服預備軍官役,為預備軍官第四期,在陸軍官校接受了六個月的軍事訓練。在 陸軍官校結訓時,與孫立人的部隊一同接受蔣中正的校閱。結訓後,到軍法學校接受分科教育。民國45年(1956年)軍法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等一名及格,獲得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處長李元簇召見。稍後,民國45年(1956年)司法人員特種考試推事檢察官考試中等第2名及格。通過此次考試者,入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該期本來為期1年,後來延長至1年半,這是谷鳳翔部長的決定。起初,葛義才是「帶薪受訓」,在中國紡織公司領取薪水,但因延長訓練半年,中國紡織公司認為他結訓後恐怕要出任法官,不會再回中國紡織公司工作,於是告知其不再支薪,已發的薪水不再收回。在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葛義才先後上過劉鴻漸王伯琦以及所長石志泉等老師的課。葛義才以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第1名的成績結業,被分發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任候補推事。[1][2]

民國47年(1958年)12月至民國49年(1960年)8月,葛義才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候補推事。原本候補推事在學習期滿後,將補實擔任法官。但谷鳳翔部長提出「審檢互調」、「上下交流」,在葛義才等人當候補推事一年半後,谷鳳翔部長將他們調出當檢察官。由於當時「重推輕檢」,故司法官訓練所第3期在台北的同學全體去找谷鳳翔交涉,由葛義才代表講話,谷鳳翔則勸說他們接受,稱是因為一些老檢察官希望出任推事。葛義才當時要和一位女檢察官對調,但這位女檢察官不想任推事,故遲未報到。不久,谷鳳翔部長卸任,鄭彥棻接任部長,女檢察官便聯絡葛義才上呈鄭彥棻部長,希望免去他們職務互調之命令。但鄭彥棻部長未批准,他們仍然互調。由此葛義才在民國49年(1960年)8月至民國50年(1961年)4月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1][2]

民國50年(1961年)4月至民國53年(1964年)5月,葛義才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推事。民國53年(1964年)5月至民國54年(1965年)2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調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辦事。民國54年(1965年)2月至民國55年(1966年)3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推事兼庭長。民國55年(1966年)3月至民國56年(1967年)9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推事。民國56年(1967年)9月至民國62年(1973年)8月,任台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民國62年(1973年)8月至民國64年(1975年)7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簡任推事兼庭長。民國64年(1975年)7月至民國69年(1980年)7月,任台灣高等法院簡任推事兼庭長。民國68年(1979年)保舉最優人員,奉頒榮譽紀念章。[1][2]

民國69年(1980年)7月至民國72年(1983年)12月,葛義才任司法院第一廳廳長。這一任職是司法院副院長洪壽南向院長黃少谷推薦的結果。在第一廳廳長任內,葛義才曾考察日本韓國等地,這是葛義才第一次出國。民國72年(1983年)12月至民國75年(1986年)12月,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院長。民國75年(1986年)12月至民國76年(1987年)5月,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院長。

民國76年(1987年)5月至民國78年(1989年)3月,葛義才任司法院副秘書長。這是在林洋港任司法院院長期間,由司法院秘書長王甲乙推薦而任職。民國78年(1989年)3月至民國79年(1990年)3月,葛義才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民國79年(1990年)3月至9月,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長。民國79年(1990年)9月至民國82年(1993年)2月,任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他還曾任東海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法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司法官特考典試委員。民國82年(1993年)2月,因司法院秘書長王甲乙調任最高法院院長,葛義才遂接任司法院秘書長。[1][2]

民國82年(1993年)10月至民國85年(1996年)10月,葛義才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併兼代司法院秘書長職務至1994年獲准辭去兼代職務。兼代司法院秘書長是因司法院院長林洋港即將參選總統,可能很快便辭去司法院院長職務,不便另行起用新秘書長。1994年林洋港辭去司法院院長職務後,葛義才方卸任司法院秘書長。民國82年(1993年)起,出任公證學會理事長。民國85年(1996年)10月至民國86年(1997年)12月,葛義才出任最高法院院長,民國86年(1997年)12月屆齡申請退休。在最高法院院長任內,重視清理積案,落實 「限量分案」、「保密分案」等等。民國86年(1997年),獲頒司法功績獎章。[1][2]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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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葛義才,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運作與改進之探討,法律評論61卷1、2期(總1315期),1995年2月,頁2-6。
  • 葛義才,非訟事件法論,葛義才發行,三民書局總經銷,1993 年初版,四次再版、2004 年新增修版,完成新法版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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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葛義才先生訪談紀錄,載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著,台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二輯),司法院,第147-172頁
  2. ^ 2.0 2.1 2.2 2.3 2.4 2.5 葛义才,华夏经纬网,2003-07-08. [201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7). 
司法職務
前任:
王甲乙
最高法院院長
1996年10月—1997年12月
繼任:
林明德
政府職務
前任: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1993年10月—1996年10月
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