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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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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是選舉捐款的一種。收取献金者是候選人的團隊,多數選舉制度就是比多,就算沒有買票等違法行為,買媒體廣告、寄傳單、插海、造勢大會選舉日號外告急開支都很大。參選者急需大量選舉經費,在此選舉制度下,政治献金是必然的資金來源。

在多數制度下,商人給政治人物的錢必須符合相當條件才能稱為政治獻金:例如收受外國捐款經常更嚴格甚至禁止,單一贊助不可以多於總捐款的2個百分點,政治獻金的附加條件有嚴格限制甚至禁止(沒有附加條件為政治獻金、有附加條件但合法的稱為利益團體對政治人物的遊說、有附加條件且不合理者為賄賂),菸商不得捐獻政治獻金,當局規定賬目要公開示人等。

民主時代,政治人物收取財團金錢理所當然,法律必須訂出政治獻金與賄賂的合理分界,並公平執行。如果法律過於嚴格,反而會讓政治更為腐敗,如果司法系統故意或無意誤判或選擇性辦案,會造成打擊特定政黨的後果、民主法治對政黨的監督機制失效。

在台灣,會出現收同一家廠商/公會的錢,一些政治人物被判定貪污、一些政治人物則被認定只是收取政治獻金;而由於財團一定會與政府有鉅額業務關係、也會給政治人物金錢,對於這些獻金是否有附加條件的判定,法官的裁量範圍很大。有檢察官法官為了打擊敵對政黨,在重大案件公然威脅商人做偽證,事發後連被警告都沒有的誇張例子,也會因此出現「工程出大包也算政治獻金、僅有小瑕疵的工程的算貪污」的不公平審判;台灣有政治勢力有收受敵台勢力中共給予的鉅額政治獻金,但沒人因此遭到起訴判刑。因為台灣在政治獻金與貪污的分野,常有怪異判決,成為證明中華民國司法不公的例子。

另外,在威權時代,反對勢力不可能依靠合法手段獲得政治獻金,會出現違法但合乎道德的政治獻金,如接受歐美日的援助,私下收受企業捐款等(避免當局打壓支持反對勢力的企業);由於民主化並不代表司法檢調公務系統的汰換,這種習慣會延伸到民主化後。

由於政治人物接受政治獻金的管道很多,會聘請秘書等專人處理,當政治獻金來源不當時,政客可以將責任推給這些人,此現象在日本很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