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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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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是發生在1996年9月12日,一名女童於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蟾蜍山空軍作戰司令部內,遭到姦殺身亡的案件。但在江國慶被槍決後,所有的積極證據血跡與掌紋都指向他沒有犯案

經過

1996年9月12日下午3點20分,空軍作戰司令部福利站員工的五歲幼女,被人發現陳屍在福利站後方的廁所。輿論下龐大的破案壓力,空軍總部立刻組成「0912專案小組」調查。當時的市長陳水扁也相當震怒,要求軍方限時1個月內破案。軍方約談了福利站的員工和士兵,卻沒有進展。軍事檢察官法醫,於交誼廳的櫃檯上找到一把疑似作案用的兇刀,上有沾有血跡,軍方立即展開調查,最後過濾出包含江國慶在內的四名士兵。10月1日調查局對福利站的員工和支援士兵實施測謊,結果只有江國慶一人未通過。十月二日晚間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去,由專案人員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訊問並自白,並於十月四日寫下自白書。10月22日被軍法起訴,但江國慶卻在11月5日初審時翻供,聲稱是遭到刑求才承認犯案。12月26日,初審被以強姦殺人罪判處死刑,隔年3月27日,國防部覆審,以證據不足及江國慶被刑求,撤銷判決發回更審,但是空軍作戰司令部仍交由前次相同的三位軍法官審理,6月17日判處死刑,8月14日江國慶於桃園縣八德市懷生基地被執行槍決[1][2][3]

10大疑點

  • 9月份的驗屍報告竟然可以引據10月份的資料而成,令人懷疑是配合自白而竄改證據。
  • 凶器長度和驗屍報告所指傷口實際長度不符。
  • 凶器為鋸齒刀,死者傷口為撕裂傷,也不符。
  • 被告自白為刑求取得,且作案情結違背常理,像是附和現場情況所做的杜撰。
  • 兇嫌衣物上只有兩點血跡,與案發現場大量出血的狀況也不和。
  • DNA鑑定結果「不排除混有被告DNA之可能」,不代表一定有被告的DNA。
  • 屍體發現時沒有屍斑,代表死亡不超過1小時,也和自白內容不符。
  • 被告自白完全是迫於軍方威嚇而寫成,不能當做判決的直接證據,其中專案小組員何祖耀在日後也有刑求的紀錄。[4]
  • 審判時過於主觀,問案時已被認定為兇手,讓人懷疑到底是抓兇手,還是製造兇手。
  • 拒絕被告申請調查證人,不利被告。[5]

真正的兇手?

2000年台中高分檢特偵組接獲秘密證人檢舉指出,在新店軍監服刑的許榮洲對女童姦殺案涉嫌重大。許榮洲曾與江國慶同一時期服役於同一單位,這名士兵於1997年5月在台中地區連續犯下2起女童誘殺案,其中一起尾隨被害人進入某保齡球館廁所內,以利器脅迫姦淫得逞並拿利器穿入女童陰戶內;另一起許榮洲則在姪女家中以竹子插進姪女陰道內,手法都和女童姦殺和一模一樣。但是由於事涉敏感且牽涉軍方人事派閥鬥爭與軍紀司法問題,軍方還在作內部檢討調查。最後也不了了之。[6]

許榮洲已於於2010年9月出獄,精神科醫師鑑定為固定型戀童症,再犯可能性極高[7][8],因無法比照性侵害假釋犯以電子腳鐐監控,僅能依規定將他列為治安顧慮人口,由轄區派出所及偵查隊每月到各查訪一次。[9]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

因為判決草率、粗暴而殊難令人心服,在被告被槍決後,家屬雖然知道人死不可復生,仍然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的結果,認定此案的承辦人員都有違法失職。監察院認為判決有多項疑點沒有釐清,並建請國防部轉飭所屬研究有無提起再審或非常審判之事由,並另組專案小組,就本案所有嫌疑人再逐一查對,以澄清疑慮。但最後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不但未曾主動依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著手研究,反而以荒誕無稽之理由駁回江國慶家屬提起非常上訴之聲請。[10]

2010年5月12日,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指出當時的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軍事審判法,將全案交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總隊調查,且對未涉案的江國慶刑求逼供,無視於許姓士兵自承犯案的自白,迅速將江國慶槍決,枉顧司法人權。監察院將調查報告轉交檢察總長續行偵辦,並提案糾正國防部,要求最高軍事法院及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進行非常上訴及再審,同時必須追回破案獎勵。[11]

2010年5月20日,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審判違法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為軍方首次針對已遭軍法槍決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12]

2011年1月28日由台北地檢署到新台北市傳喚許榮洲到案說明,經由檢察官訊問後許榮洲坦承犯下空軍女童性侵命案。由檢察官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13]

內部連結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