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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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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英語:Clinical trial)是對藥物或其他醫學治療手段進行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研究,一般采用安慰劑(外形与研究药物相似或一致,但不含有有效治疗成分)或已被认可的药物或治疗手段作為對照組的治疗方式。在臨床試驗中,研究者要先決定所要測試的裝置或藥物,再決定使用何者與其進行比較,以及須以何種病患來作測試對象。不同阶段的临床试验是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临床试验一般分为I、II、III和IV期临床试验

试验过程

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将临床试验分为4期,并对每期临床试验的基本准则和技术要求作出的规定。[1]

Ⅰ期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试验也称临床药理和毒理作用试验期。其是对已通过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新药在人体上验证其安全性。即是根据预先设计的剂量,从初始安全剂量开始,逐渐加大,观察人体对该种新药的耐受程度,以确定人体可接受而又不会导致毒副反应发生的剂量大小。之后将进行多次给药试验,以确定适合于Ⅱ期临床试验所需的剂量和程序。同时,还必须进行人体的单剂量和多剂量的药动学研究,以为Ⅱ期临床试验提供合适的治疗方案。Ⅰ期临床试验通常由健康的志愿者参与。在抗癌药物开发研究中也允许少数患者参与初步实验。一般而言,Ⅰ期临床试验其所需试验总体为20~50例。[1]

Ⅱ期临床试验

Ⅱ期临床试验也称临床治疗效果的初步探索试验。即是用较小总体的选定适应证的患者,对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进行临床研究,其间将重点观察新药的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同时,还要对新药的药动学生物利用度方面进行研究,以确定患者与健康人的药动学差异。Ⅱ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为Ⅲ期临床试验做准备,以确定初步的临床适应症和治疗方案。Ⅱ期临床试验的总体一般不超过100例。[1]

Ⅲ期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也称治疗的全面评价临床试验。即是在对已通过Ⅱ期临床试验确定了其疗效的新药,与现有已知活性的药物或无药理活性的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该期试验对于患者的选择非常严格,其还必须具有明确的疗效标准和安全性评价标准。新药在经过对照试验后,将对其疗效和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评价,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治疗学和安全性特征,这决定着其是否能够批准上市销售。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试验总体须在300例以上,对对照总体大小无具体规定。[1]

Ⅳ期临床试验

Ⅳ期临床试验也称销售后的临床监视期。即是在新药上市销售后,通过对大量患者的临床调查,监视其新药有无副作用以及其发生率和程度的大小。若出现严重的副作用且发生率较高,或疗效不理想,则将对该新药进行召回和退市。[1]

参考文献

扩展阅读

  • Rang HP, Dale MM, Ritter JM, Moore PK (2003). Pharmacology 5 ed. Edinburgh: Churchill Livingstone. ISBN 0-443-07145-4
  • Finn R, (1999). Cancer Clinical Trials: Experimental Treatments and How They Can Help You., Sebastopol: O'Reilly & Associates. ISBN 1-56592-566-1
  • Chow S-C and Liu JP (2004). Design and Analysis of Clinical Trials : Concepts and Methodologies, ISBN 0-471-24985-8
  • Pocock SJ (2004), Clinical Trials: A Practical Approach, John Wiley & Sons, ISBN 0-471-90155-5

外部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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