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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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稱-{'''有限責任公司'''}-,法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其用語源自美國的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封閉型公司又稱'''少數人公司'''、'''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公開公司'''(close corporation),它既非通常所說的[[民營企業|私營公司]],也非所謂的[[獨資企業|獨資公司]]<ref>{{cite web |title=香港私人有限公司註冊指引之一 : 私人公司之定義 |url=https://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105.html}}</ref>。相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它們如何處理財務訊息,公開披露與否;在目的上
封閉型公司的體制通常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係封閉,其所有權與經營權不分離。於此相對的是,股份能自由流通,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股份公司]]。
[[上市公司]]私有化或封閉化(Go Private)是指[[控制股權|控權]]股東向其他小股東全數買入他們持有股份,申請撤銷上市地位。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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