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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1835年-1846年英国轨距之争}}
;英國
標準軌由最先使用[[鐵路]]的[[英國]]提出。設計及建造[[斯托克顿-达灵顿铁路]](该铁路建造时可能是1.42米轨距)的[[英國]]工程師[[喬治·史蒂芬生]]提出1.435米[[軌距]](4英尺8又二分之一英寸),並成功說服[[火車]]製造商生產1.435米軌距的[[機車]]及車輛。由於史蒂芬生成功設計的[[鐵路]]是眾人模仿的對象,亦使這種[[軌距]]變得「流行」。<ref name=":0">{{cite book|author=陳炳聖|title=《萬物簡史》|publisher=源樺|year=2007|isbn=986828421X}}</ref>但并未形成统一标准。1845年[[英國]]皇家專員建議用1.435米作為標準軌距。1846年[[英國國會]]通過法案,要求將來所有的[[鐵路]]都使用標準軌,此卽[[1835年-1846年英国轨距之争]]。{{fact|除了英國的[[大西部鐵路]](Great Western Railway)是使用[[寬軌]]之外,[[英國]]的主要[[鐵路]]都是標準軌。|time=2021-03}}大西部鐵路亦於1892年改成標準軌。1977年,英國修改軌距定義,將[[國鐵]][[軌距]]略為收窄至1432毫米(只要[[軌距]]寬度不相距超過13毫米,互相亦可以通過),但[[英國國鐵]]並未有完全跟隨。而當時規劃的[[香港地鐵]]則因此沿用1432毫米[[軌距]]。
;歐洲大部分地區
[[罗曼语]]区原使用略小于1.5米的[[轨距]],[[日耳曼语]]区使用[[米轨]]和接近两米[[轨距]]。1849年德国带头采用1.435米軌距,此后1.435米軌距形成西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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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高铁]]技术均基于标准轨开发,世界上已有的[[高速铁路]]系统几乎全部采用标准轨,包括既有[[铁路]]使用[[窄轨]]的[[日本]]、[[台灣]]等,以及既有[[铁路]]使用[[寬軌]]的[[西班牙]],而[[印度]]及[[巴西]]等國計劃中的[[高鐵]]也預計將改用標準軌。[[俄羅斯]]和[[芬蘭]]则採用5[[英尺]][[宽轨]][[高速鐵路]],使之于境内的传统[[铁路]][[轨道]]兼容。
 
日本在十九世紀晚期開始興建鐵路時,採用[[三英尺六英寸鐵軌|1067mm軌距]],而到[[太平洋戰爭]]開始前,曾有多次將[[日本國有鐵道|國有鐵路]]改為標準軌的爭論。戰後[[東海道新幹線]]計劃時,為了能將[[東京]]至[[大阪]]間的行車時間縮短至三小時內,時任[[日本國有鐵道|國鐵]]技術長[[島秀雄]]正式決定新建標準軌高規格路線取代原先將[[東海道本線]]擴建為[[四線鐵路]]的計劃,因此[[新幹線]]皆採用標準軌。而[[秋田新幹線]]及[[山形新幹線]]計劃興建時,為了降低建設經費且縮短工期,把原有的1067mm[[窄軌]]拆除重鋪成標準軌,或者在保留原有[[窄軌]]下於旁邊加鋪一條額外[[路軌]]。此方法可以讓採用標準軌的[[新幹線]]行駛,但車速較一般[[新幹線]]低,因此這兩路線稱為「[[迷你新幹線]]」。除了[[新幹線]],[[日本]]國內一些[[私鐵]]路線也採用標準軌,如[[阪急電鐵]]、[[京濱急行電鐵]]等,其中[[大師線 (京濱急行電鐵)|京急大師線]]為日本首條準軌鐵路
 
[[中華民國]]《[[鐵路法 (中華民國)|鐵路法]]》第13條明定[[軌距]]以標準軌為原則,但有特別情事經[[中華民國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f>{{Cite web |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K0030001&norge=13 |title=鐵路法 第13條 |access-date=2021-03-12 |archive-date=2021-12-13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211213043422/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K0030001&norge=13 |dead-url=no }}</ref>。[[台灣高速鐵路]]及各縣市建立的[[捷運系統]]與[[輕軌運輸系統]],採用[[路軌|鋼軌]]的路線也皆為標準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