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
中華民國勳章獎章列表列舉了中華民國軍職及文職勳章、獎章及勳刀的名稱、級别、授予要求、勳略章及頒行日期。其中軍職勳章、獎章及紀念章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依據相關條例頒授。[1]另外,中國國民黨和中國青年救國團等團體組織亦有自己的獎章條例,這些獎章通常由國民黨籍總統或前總統親自頒發,但本表不將其列舉出來。
沿革
编辑南京臨時政府時期
编辑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通過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4月1日公布,規定種類為九鼎勳章、虎羆勳章、醒獅勳章三種,每種各分九等。
北洋政府時期
编辑北洋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陸海軍勳章令〉等相關法令,訂定大勳章、蒙回藏爵章、勳位章、寶光嘉禾勳章、嘉禾勳章、白鷹勳章、文虎勳章、雲鶴勳章、金獅勳章、星雲勳章、棠勋章、慈惠章等。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勳章全部廢止。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至今
编辑民國十八年(1929年)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規定青天白日勳章與寶鼎勳章,適用於軍職人員。
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頒給勳章條例》,規定采玉大勳章,適用於文職人員。
二十四年(1935年)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陸海空軍獎勵條例》,同年八月廢止《陸海空軍勳章條例》。
三十年(1941年)將《頒給勳章條例》修正為《勳章條例》。
三十四年(1945年)公布《空軍勳獎條例》。其後歷經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勳章適用外,並擴大頒贈勳章種類及範圍。
七十五年(1984年)公布《獎章條例》。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文職類勳章獎章
编辑勳章
编辑名稱 | 級别 | 授予 | 頒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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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綬) | 僅限元首佩帶或用以贈友邦元首 | 1933年12月2日 | |
1(紅色大綬) | 1933年12月2日-1941年2月 | ||
2(藍色大綬) | |||
3(白色大綬) | |||
4(紅色領綬) | |||
5(藍色領綬) | |||
6(白色領綬) | |||
7(紅色襟綬) | |||
8(藍色襟綬) | |||
9(白色襟綬) | |||
1(大綬) |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1941年2月12日 | |
1(大綬) |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1980年1月11日 | |
1(特種大綬)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1941年2月12日 | |
2(大綬) | |||
3(綠色大綬) | |||
4(特種領綬) | |||
5(領綬) | |||
6(特種襟綬附勳表) | |||
7(襟綬附勳表) | |||
8(特種襟綬) | |||
9(襟綬) | |||
1(特種大绶)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1941年2月12日 | |
2(大綬) | |||
3(紫色大綬) | |||
4(特種領綬) | |||
5(領綬) | |||
6(特種襟綬附勳表) | |||
7(襟綬附勳表) | |||
8(特种襟綬) | |||
9(襟綬) |
獎章
编辑名稱 | 級别 | 授予 | 獎章(附發小型獎章) | 颁行日期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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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0日[3]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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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月20日[3] | ||
特(任职满四十年) | 公教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于退休(职)、资遣、辞职或死亡时 | 1984年1月20日[3] | ||
1(任职满三十年) | ||||
2(任职满二十年) | ||||
3(任职满十年) | ||||
1 | 一、對客家政策、制度、法規等之規劃或推動,具重大貢獻。
二、對客家語言、文化等之保存、創作、展演或推廣,具重大貢獻。 三、對客家民俗技藝、節慶活動、宗教禮儀等之保存、傳承或發揚,具重大貢獻。 四、對客家學術研究、知識體系發展等,具重大貢獻。 五、對客家教學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貢獻。 六、對客家特色聚落、建築、古蹟、生活環境等之保存、維護、發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貢獻。 七、對客家傳播媒體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八、對客家文化產業之開創或經營,具重大貢獻。 九、對促進族群和諧關係,具重大貢獻。 十、對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貢獻。 十一、其他對客家事務發展具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
2002年5月29日[4] | ||
2 | ||||
3 |
军职类勳章獎章
编辑勋刀
编辑名称 | 级别[a] | 授予 | 圖示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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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九獅,穗為金線黃絲線織成。 | 此刀頒給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 | |
1931年11月23日,今已廢止 | |
二等七獅,穗為金線藍絲線織成。 | ||||
三等五獅,穗為金線紅絲線織成。 |
勋章
编辑三军通用勋章
编辑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勳表) | 颁行日期 |
---|---|---|---|---|
1(大綬)[b]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1943年10月10日 | ||
1(大綬)[b]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1929年5月15日 | ||
1(特種大綬) | 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 | 1929年5月15日 | ||
2(大綬) | ||||
3(紅色大綬)[c] | ||||
4(特種領綬) | ||||
5(領綬) | ||||
6(特種襟綬附勳表) | ||||
7(襟綬附勳表) | ||||
8(特種襟綬) | ||||
9(襟綬) | ||||
1(特種大綬) | 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 | 1935年6月15日 | ||
2(大綬) | ||||
3(黃色大綬)[d] | ||||
4(特種領綬) | ||||
5(領綬) | ||||
6(特種襟綬附勳表) | ||||
7(襟綬附勳表) | ||||
8(特種襟綬) | ||||
9(襟綬) | ||||
1(襟綬) | 捍禦外侮,英勇作戰 | 1944年9月23日 | ||
1(襟綬) | 連續服務軍職專勤十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 1944年9月23日 |
空军专用勋章
编辑纪念勋章
编辑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勳表 | 颁行日期 |
---|---|---|---|---|
不分等级(襟綬) | 對於抗戰期間,著有勳勞之中華民國官民,暨對我抗戰有貢獻之外籍人士 | 1945年10月10日 | ||
1(襟綬) | 此章頒給凡自民國十五年廣州北伐誓師以後,迄十七年統一全國期間,在革命過程中,師長以上之將領及中將階以上之幕僚與著有功績者。 | 1936年7月8日 |
奖章
编辑三軍通用獎章
编辑名称 | 级别[f] | 奖表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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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一等(襟綬) | 1929年8月15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
乙種一等(襟綬) | |||
乙種二等(襟綬) | |||
甲種一等(襟綬) | 1937年9月7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
乙種一等(襟綬) | |||
乙種二等(襟綬) | |||
甲種一等(襟綬) | 1937年9月7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
乙種一等(襟綬) | |||
乙種二等(襟綬) | |||
不分等级 | 1938年4月12日 | ||
1(襟綬及星)[h] | 1945年12月 | ||
甲種一等(襟綬) | 1971年6月12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
乙種一等(襟綬) | |||
乙種二等(襟綬) | |||
不分等級(襟綬) | 1946年1月8日 |
陆军奖章
编辑名称 | 级别[f]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
甲種(襟綬) | 凡指揮作戰得宜,主動支援友軍,敵情研判迅確,敵前搶救傷患等,有特殊表現,足資矜式者。 | 1958年5月5日 | ||
乙種(襟綬) | ||||
甲種(襟綬) | 凡清剿敵軍,戍守邊疆,防止叛亂組織或籌辦軍事工程等,有特殊貢獻者。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種(襟綬) | ||||
甲種(襟綬) | 凡敵前摧毀敵人工事,受奇襲後仍能繼續達成任務,策應主力作戰,阻礙敵人增援等,功績卓著者。 | 1958年5月5日 | ||
乙種(襟綬) | ||||
甲種(襟綬) | 凡參贊戎機允洽機宜,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種(襟綬) | ||||
甲種(襟綬) | 凡清廉可風,操守優異工作成績卓著者
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種(襟綬) | ||||
1-9(襟綬及星) | 凡陸軍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頒給一顆星寶星獎章,服務滿六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可記者,頒給二顆星寶星獎章,以後每增滿服務三年,最近三年考績甲等以上,並有特殊事蹟者,即頒給增多一顆星之寶星獎章,至獲得九顆星寶星獎章為止。現改為累功給獎頒授,滿三大功換一獎章,循寶星、景風、弼亮、金甌之順序,下一輪則加綴一星,依此類推。 | 1958年5月5日 |
海军奖章
编辑空军奖章
编辑名称 | 级别[f]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
1(10星) | 击落敌机十架 | 1938年5月5日 | ||
2(9星) | 击落敌机九架 | |||
3(8星) | 击落敌机八架 | |||
4(7星) | 击落敌机七架 | |||
5(6星) | 击落敌机六架 | |||
6(5星) | 击落敌机五架 | |||
7(4星) | 击落敌机四架 | |||
8(3星) | 击落敌机三架 | |||
9(2星) | 击落敌机二架 | |||
10(1星) | 击落敌机一架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五百四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八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四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六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四百二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四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三百六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二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三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一百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凡作戰飛行滿一百八十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六十次以上者頒給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綬) | 在戰時服役於空軍空中勤務,偵查、轟炸及空中運輸有功績者。 凡作戰飛行任務,累計戰績積分達到20分者授予三等宣威獎章,達到40分者授予二等宣威獎章,達到80分者授予一等宣威獎章,或參與作戰任務滿四十五次以上者頒給一等宣威獎章。 宣威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三個級別,以獎章圖案中的“炸彈”數目多少加以區別,即一等獎章是3枚,三等獎章是1枚。 |
NA | 1939年3月2日 | |
2(襟綬) | NA | |||
3(襟綬) | NA | |||
甲種一等(襟綬) | 凡對檢閱、訓練、研究發展,及各種競賽成績特優者頒給之。 懋績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均為襟綬。 佩戴懋績獎章的順序,位於宣威獎章之後,楷模獎章之前。 空軍獎章可以用累功換章的只有楷模獎章與懋績獎章,獲得方式只要積滿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換領獎章,空軍獎章換領順序:楷模二等、懋績二等、楷模一等、懋績一等,這是一個循環接下來就是獎章加綴星序。 |
NA | 1943年4月8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
乙種一等(襟綬) | ||||
乙種二等(襟綬) | ||||
甲種一等(襟綬) | 對保管器材縝密週到,軍紀嚴謹及盡力於工作,績效卓著,足資楷模者頒給之。 楷模獎章分為甲種和乙種,校級別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初次授獎頒發二等,再次授獎頒發一等。均為襟綬。 空軍獎章可以用累功換章的只有楷模獎章與懋績獎章,獲得方式只要積滿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換領獎章,空軍獎章換領順序:楷模二等、懋績二等、楷模一等、懋績一等,這是一個循環接下來就是獎章加綴星序。 |
NA | 1943年4月8日 | |
甲種二等(襟綬) | NA | |||
乙種一等(襟綬) | NA | |||
乙種二等(襟綬) | NA |
優勝獎章
编辑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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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襟綬) | 頒給學術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射擊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騎術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操舟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飛行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國術或各項運動比賽成績最優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綬) | NA | |||
1(襟綬) | 頒給裝備修理維護成績最優者 | NA | 1971年7月19日 | |
2(襟綬) | NA |
纪念章
编辑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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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 頒給西安事變期間之出力文武官吏及士兵人民 | NA | 1937年3月 | |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 參加對日抗戰有功軍民、外籍人士 | NA | 1946年10月 2015年6月 | |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 總統依政務軍事各機關保舉最優人員頒發 | NA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陸海空軍官兵,因作戰負傷者 | NA | 1959年2月頒 2001年11月廢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中美協防有功中、美人士 | NA | 1955年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參加八二三砲戰有功軍民 | NA | ||
不分等級,襟綬有表 | 參與保衛臺灣作戰的國軍官兵 | NA | 2016年1月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總統府頒參加九二一震災救援有功軍民 | NA | 1999年12月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國軍儉約克難競賽優勝官兵選拔優勝者 | NA | 1950年選拔,1951年1月 | |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 國防部核定軍紀競賽優勝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個別式章表 | 志願役服務外島地區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 志願役服務艱苦地區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個別式章表 | 任職國防部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 任職各軍種總部服務一年「含」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 服務三年以上表現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表有章 | 服務三年以上表現成績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章無表 | 曾連續服役三年之陸軍第一特種兵之義務役士兵 | NA | 2012年10月 | |
頒「旗旒」榮譽綵帶 | 部隊戰功、演訓等足資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級,有表無章 | 入伍成績及格之學生 | NA | ||
有表無章,以星序列功獎數 | 記功「含」以上(自訂製,不需核頒) | NA |
文职勋章与军职勋章同时佩戴的前后关系
编辑高级勳章獲獎人數
编辑- 文职类
- 軍職類
以人名命名之勋章
编辑- 中山勳章:1941年2月12日訂頒,以「孫中山」命名。正章中心為孫中山像,示孫中山創建中華民國,是中華民國次高榮譽勳章。英譯Order of Dr. Sun Yat-sen[13]。
- 中正勳章:1980年1月11日訂頒,以「蔣中正」命名。正章中心為「中正」二字,寓蔣介石名大中至正精神,是中華民國文職第三等榮譽勳章。英譯Order of Chiang Chung-cheng[13]。
而采玉大勳章取自禮記「君子比德於玉焉,溫潤而澤仁也」,及詩經「言念君子,溫其如玉」,采為「采色」以示差別(初期尚有一至九等采玉勳章,各章不同色)[2],英譯Order of Brilliant Jade[13],常被認為以蔣中正母親王采玉命名,2007年陳水扁政府推動去蔣化,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余政道提議將采玉大勳章更名為「台灣大勳章」,並廢除中正勳章,唯此項提案未獲立法院通過[14]。2017年9月,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與民進黨立委呂孫綾也認為采玉大勳章是以王采玉命名,再度要求更名[15]。3天後,軍事研究者丘智賢依當年立法提案釋義反駁表示,玉為中國珍貴物品,且用為國家朝聘之禮,因此將其作為代表國器的象徵,而「采者采色也」,「采、彩」是通用字,采玉大勳章以及一到九等的采玉章,採用不同顏色設計,因此采玉大勳章與王采玉無關[16]。2022年4月,促轉會向立法院書面報告,查無檔案可證明采玉大勳章以王采玉命名[17]。
頒過二次之紀念章
编辑注釋
编辑- ^ 勳刀於中華民國二十年(1931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公布頒發陸海空軍勳刀規則,規定一星至九星,分為九等九星勳刀,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八月一日,將上項規則廢止。改訂醒獅勳刀圖式,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公布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時,將勳刀納入條款,分為三等有穗,無表。
- ^ 2.0 2.1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為襟綬,有表,不分等級。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大綬。
- ^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级為无綬,有表。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红色大綬。
- ^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此等级為无綬,有表。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黄色大綬。
- ^ 1945年10月8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颁给胜利勋章案》,10月9日公布《颁给胜利勋章条例》,10月10日实施。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8日修正为《颁给胜利勋奖章条例》,正式规定设置了本勋章。其规定的抗战胜利勋章的授予对象是:凡中华民国官民对于抗战胜利著有勋劳者,得由国民政府主席特授之;对于友邦人员之有贡献于抗战工作者,也得颁授之。
- ^ 6.0 6.1 6.2 校級以上軍官頒給甲種,尉級以下官兵頒給乙種。
- ^ 7.0 7.1 7.2 7.3 初次頒給二等 ,再次頒給一等,並依需要以星加綴。
- ^ 第一次負傷頒給此章者,其襟綬及獎表上,均附小紅十字一枚;二次負傷者,加給銀邊小紅十字一枚,獲銀邊小紅十字三枚;再負傷者,加給金邊小紅十字一枚; 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十二日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於再次頒給時,依次以星加綴。
- ^ 9.0 9.1 先頒二等、再頒一等。
参考文献
编辑- ^ 軍職勳章. [2010-08-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02).
- ^ 2.0 2.1 《擬定采玉章釋義》,1933年12月,收錄於國史館典藏《勳章條例案》,典藏號001-012046-0001
- ^ 3.0 3.1 3.2 獎章條例. [2023-09-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 ^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2-05-29 [2023-1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7).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陸海空軍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光華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干城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军事委员公布华胄荣誉奖章给与办法训令》(1938年4月12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铨(三)汉字第三六九0号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忠貞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莒光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國防部獎章-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規定三軍通用之獎章-抗戰勝利獎章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華民國國防部
- ^ 于郁金. 國防部:「外島地區服務紀念章」逕向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中華海峽兩岸新聞報. [2017-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8-24).
- ^ 13.0 13.1 13.2 《勳章條例》英文版. [2017-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6).
- ^ 勋章以蒋介石母亲命名 绿营“立委”将提案修改_滚动新闻_新闻_腾讯网. news.qq.com. [2012-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7-19).
- ^ 勳章以蔣介石母親命名 立委提案修法遭國民黨團阻擋. 自由時報. 2017年9月22日 [2017年9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9月22日) (中文(臺灣)).
- ^ 丘智賢. 此采非彼采 立委「張飛打岳飛」. 聯合新聞網. 2017年9月2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9月26日) (中文(臺灣)).
- ^ 洪哲政,促轉會5月底結束任務 籲三軍儀隊移出蔣銅像大廳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聯合報,2022年4月25日
- ^ 首頁. 中央廣播電臺. [2015-1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