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1],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1948年6月3日,《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發布施行。行政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1969年,第1134次行政院會議議事日程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其他重要事項。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四舉行,必要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組成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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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行政院會議的成員為:

列席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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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院組織法》第11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2條及第13條,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官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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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採用多數決;但可否同票、或行政院院長或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由行政院院長裁決之。因此,行政院會議雖然屬合議制,也兼有濃厚的首長制色彩。[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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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民國憲法§58-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2018-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3). 
  2. ^ +{中華百科全書‧典藏版}+. ap6.pccu.edu.tw.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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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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