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1](英語:magistrate),又稱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是指在各種政府體系和司法體系中執行法律的文職人員。在古羅馬政務官(magistratus)是最高級別的官員之一,可執行司法行政權力。到現代,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裁判官是在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通常處理較輕微的案件。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裁判官是指沒有受過正式法律培訓的志願人員,在處理輕微事項方面發揮司法作用。

裁判官
萊曼·波爾·達夫爵士,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
職業
名稱裁判官、裁判司、推事太平紳士
職業類型
專業
業務範圍
司法
描述
所需技能
專業分析、批判性思維、公正性、常識
教育要求
通常擔任過訟辯人(視乎司法管轄區而定)
工作場所
法院
相關工作
大律師事務律師檢察官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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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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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227章 《裁判官條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9).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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