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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瑾: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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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瑾并非无能之辈,也未曾将国事当作儿戏。史载,刘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即所谓“刘瑾变法”<ref>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ref><ref>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刘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ref><ref>《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ref>。
刘瑾并非无能之辈,也未曾将国事当作儿戏。史载,刘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即所谓“刘瑾变法”<ref>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ref><ref>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刘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ref><ref>《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ref>。


== 影視作品 ==
== 影視小說文學作品 ==
*[[王偉]]:[[1978年]][[麗的電視]][[劇集]]《[[天龍訣]]》
*[[王偉]]:[[1978年]][[麗的電視]][[劇集]]《[[天龍訣]]》
*[[麗的電視]][[劇集]]:《[[天蠶變之再與天比高]]》
*[[麗的電視]][[劇集]]:《[[天蠶變之再與天比高]]》
*[[張國強 (香港)|張國強]]:[[2009年]][[香港]][[TVB]]電視劇:《[[王老虎搶親 (電視劇)|王老虎搶親]]》
*[[張國強 (香港)|張國強]]:[[2009年]][[香港]][[TVB]]電視劇:《[[王老虎搶親 (電視劇)|王老虎搶親]]》
*'''回到明朝當王爺'''.共二十四冊.'''月關'''著:內文中男主角穿梭時空回到[[明朝]],借屍還魂,並以'''楊凌'''之名入朝當官與'''劉瑾'''大鬥法,並導正[[明武宗]],扳倒'''劉瑾'''。


== 參考資料 ==
== 參考資料 ==

2010年10月18日 (一) 09:52的版本

劉瑾(1451—1510年),陝西興平人。中國明代中期,明武宗时期的重要宦官

生平

據史書所作,劉瑾本姓景泰年間自宮並成為劉太監外間的手下,並改劉姓成化年間入宮。弘治年間執掌茂陵司香,其後調往東宮。由於經常在太子面前做戲,深得太子所寵愛。但亦有小說家稱傳聞劉瑾在弘治年間在宮內已有實權,並設有豹房,把不聽話的太子關在豹房內恐嚇。由於明武宗在劉瑾死後的生活荒淫無道,與其父明孝宗大為不同,不少小說家穿鑿附會,並借用劉瑾這豹房的傳言,藉以編造故事,並指他其實並非真正的太監,及經常淫亂宮庭云云。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駕崩,太子朱厚照即位,即為明武宗。劉瑾和馬永成高鳳羅祥魏彬丘聚谷大用張永被稱為“八虎”。

正德五年(1510年),安化王朱寘鐇以討伐劉瑾為名,在寧夏起兵叛亂,明武宗用楊一清平亂。楊一清乘到北京獻俘之機,拉攏太監張永,密奏劉瑾謀反。武宗派禁軍抄劉瑾家,僅抄出的金銀就有:黃金1205.78萬兩,白銀25958.36萬兩。2001年亞洲華爾街日報》據此將劉瑾列入過去1000年來,全球最富有的50人名單[1]。另據清趙翼二十二史劄記》所載,劉瑾有黃金250萬兩,白銀5000餘萬兩。劉瑾被判凌遲3357刀處死。據野史記載,劉瑾的肉之後還被一文錢一兩被賤賣,而坊間亦大肆搶購,足以證明當時黎民百姓對劉瑾的怨恨。

逸闻

刘瑾并非无能之辈,也未曾将国事当作儿戏。史载,刘瑾将奏章带回私第后,都与他的妹婿礼部司务孙聪及华亭人张文冕商量参决,再由大学士焦芳润色,内阁李东阳审核之后颁发,还是颇为慎重的。用事期间,他针对时弊,对政治制度作了不少改动,推行过一些新法。即所谓“刘瑾变法”[2][3][4]

影視小說文學作品

參考資料

注釋

  1. ^ Asian Wall Street Journal article that mentions Liu Jin
  2. ^ 据《明史》,“给事中屈铨、祭酒王云凤请编瑾行事,著为律令。”
  3. ^ 据《明通鉴武宗》“‘辛丑,兵科给事中屈拴,请颁行刘瑾所定《见行事例》,按六部为序,编集成书,颁布中外,以昭法守。诏‘下廷臣议行。’”
  4. ^ 《明史列传192》,“廷臣奏瑾所变法,吏部二十四事,户部三十余事,兵部十八事,工部十三事,诏悉厘正如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