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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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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前有線電視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 制定7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11 日公布1.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9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1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6 條及名稱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19, 51, 63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4.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6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51、6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16, 19, 23, 3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6880號令修正公布第 16、19、23、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9, 20, 24, 68條
增訂第37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4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增訂第35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61號令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全文7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6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65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訂第75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增訂公布第 7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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